一、特别立法授权
海南是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又是唯一的省级经济特区,拥有全国人大给予的特别立法授权,在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前提下,海南立法机关可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
二、国际旅游岛政策
为实现建成国际旅游岛的目标,海南正在不断完善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政策环境:
(一)国务院对海南发展国际旅游业给予特别支持,原则同意海南省进一步发挥经济特区优势,在旅游业对外开放和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试验。
(二)市内免税店政策
为发展海南国际旅游业,国务院同意在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万宁市、琼海市各开办一家市内免税店。
(三)人员出入境政策
海南享有全国最宽松的人员出入境政策:免签证和落地签证政策。
免签证政策:以下21个国家5人以上的旅游团队持普通护照来海南岛旅游,停留期限在15天内的,可享受免签证的政策: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落地签证政策: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到海南岛洽谈投资、贸易,进行经济技术交流、探亲、旅游,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以在海南出入境口岸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四)航权开放政策
开放第三、四航权:境外航空公司可以不受对等经营航空运输业务条件限制,运营所在国至海南的往返国际航班,载运国际旅客和货物。
开放第五航权:境外航空公司可以不受对等经营航空运输业务条件限制,运营经停海南至其它国家的航班,或至其它国家的航班延伸至海南,载运国际旅客和货物。
中途分程权:允许境外航空公司运营的海南国际航班延伸至或经停除北京、上海、广州之外的中国其它城市,允许现有至中国其它城市的国际航班经停或延伸至海南。上述航班可享有中途分程权。
海南省政府对进出海南的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给予以下财政补贴:
补贴
航线 补贴对象
直达航班补贴标准(元/人)
经停、延伸航班补贴标准(元/班)
航线类别 在相应航线范围内航班飞行情况分类
一般补贴航线
新开航线
上一年度内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都没有飞行过的航线
定期航班 亚洲区域航班
60
4000
洲际航班
120
6500
不定期航班
亚洲区域航班 50 3000
洲际航班 80 5500
原有航线
上一年度内飞行过不定期航班但没有飞行过定期航班的航线
定期航班
50 4000
不定期航班
20 1500
上一年度内飞行过定期航班的航线
国际航班 30 1500
港澳地区航班 8 500
特殊补贴航线 新开辟的海口(三亚)--欧、美或澳大利亚航线 30000元/班
备注 1、特殊补贴航线即指在享受一般补贴的基础上另外再享受额外补贴的航线。
2、定期航班:航班性质为定期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平均每周2班的航班(含进出港)。
3、在已有定期航班的航线上其他公司执行的不定期航班不予以补贴。
海口市政府对进出海口市的原有航线新增进港客源按每人30元人民币进行补贴;对进港新开航线的新增客源按每人35元人民币给予补贴。
三亚市政府对进出三亚市的国际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每起降一次补贴7000元人民币,国际航空公司每起降一次补贴1万元人民币。
三、税收政策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海南经济特区新设立的外资企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并享受税率为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分5年过渡到现行税率,税率调整步骤是:2008年为18%,2009年为20%,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可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对2008年1月1日后在海南经济特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四、海关关税政策
(一) 国务院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税;进口船舶(含特种船舶)、飞机一般不予免税。
(二)对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税;进口船舶(含特种船舶)、飞机一般不予免税。
(三)对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以及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海关备案的,其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税;进口船舶(含特种船舶)、飞机一般不予免税。
(四)除国家规定对所有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和企业出口均须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外,海南省内企业出口自产产品或利用内地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及以上的产品,凭海南主管部门出具自产产品和加工增值产品的有效证件,经海关核查确认后予以免征出口关税。
